近日,山东省发布了一则公告,该公告是关于《山东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且是就其全文公开来征求意见的。
其中,《山东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所提出,新能源差价电费被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电力用户去分摊(或者分享),在用户电费账单的“系统运行费”科目之下单独进行列示,其科目名称是“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并且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机制电价遵循“价、补分离”原则,此原则下,不涵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补贴。对于享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范围内,补贴标准依照原有规定予以执行。
原文如下:
为了能够广泛地去听取来自社会的各种意见,进而还要进一步提升电价改革工作具备的科学性以及可操作性,现在呢,就针对《山东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还有《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将其全文进行公开,以此来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要加速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那份《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也就是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件)里的相关要求予以落实,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设定在了2025年12月1日至7日,是这样的情况。
二、参与方式
要发送意见建议,可发至邮箱:cuike@shandong.cn ,邮件主题需注明,“***实施细则意见建议”,以及单位或者个人名称 。
衷心感谢您对电价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电话:0531-51785718。
附件1,是关于山东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
附录二:山东省电力零售范畴内价格风险防控的实施细则文稿所处状态标记为征求意见稿。
关于山东省电力零售用户封顶价格的计算示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山东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差价结算实施细则(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就制定本实施细则而言,是依据《山东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5〕576号)等文件规定来进行的,此为第一条【制定依据】 。
第二条【差价结算】,本实施细则里的差价结算,指的是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之后,于市场外构建起支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价格结算机制。纳入该机制的电量,结算参考价低于或是高于机制电价的那部分,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去开展差价结算。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里的新能源,指的是并入山东电网的风电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这二者合称为“新能源项目”。其中,在2025年5月31日及以前投产的,也就是全容量并网的,以下同,属于存量项目。而在2025年6月1日(含)起投产的,则是增量项目。
在2025年5月31日及以前,分布式光伏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备案容量,除了符合分期(批)建设条件的相关项目之外,若剩余容量后续不再建设,那么此项目会被认定为存量项目;要是剩余容量后续进行建设,该项目整体则会被认定为增量项目。
第四条【容量认定】,在2023年12月27日以前备案的光伏项目,要是备案机关没有作出特殊说明,比如备案容量使用光伏组件专属标识“MWp”,那么其备案容量按照交流侧容量来认定;要是备案文件中装机规模的单位是“MWp”,那种情况下备案容量按直流侧容量认定。而在2023年12月27日及以后备案的光伏项目,依据我省相关规定,备案容量是交流侧容量。
第二章 机制电量
在第五条当中,存在着关于存量项目的相关规定,单个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其在原则方面应当与现行的具有保障性质的那些相关电量规模政策进行相互衔接又如何,具体呈现状况是这样的,如下所示 。
处于2025年5月31日之前投产阶段的,被纳入国家扶贫目录范畴之内的光伏扶贫项目,其机制电量所占的比例,是为100% 。
(二)2024年12月31日之前,投产的,处于并网状态的,电压为220伏(380伏)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是100% 。
2025年1月1日起,至5月31日期间投产的,并网电压为220伏,或者380伏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其机制电量比例为85% 。
规定,按照集中式光伏实时市场加权平均电价结算的存量6兆瓦及以上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0,这是根据《关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能源函〔2024〕87号)而来的。
根据《关于做好2025年电力市场平稳衔接过渡有关工作的通知》,也就是鲁发改能源〔2025〕396号规定,在山东省新能源全量进入市场之前,存量项目曾经持有过渡期间或者以后省内中长期合约的,其机制电量比例是0 。
(六)其他存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80%。
第六条,关于增量项目,单个增量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要依据《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以及年度竞价通知等规定来执行。
第七条,【机制电量分解(全额上网项目)】,全额上网新能源项目,月度机制电量,计算公式为 :
月度机制电量是由月度上网电量乘以月度机制电量比例后,再减去跨省跨区外送电量得出的数值。要是计算所得的结果呈现为负值,那么月度机制电量就按照0来进行取值 。
第八条【机制电量分解(余电上网项目)】,存在以余电上网的新能源项目,其月度机制电量具备对应的计算公式为:
若计算结果为负值,月度机制电量按0取值,月度机制电量等于月度发电量乘以月度机制电量比例,减去月度发电量与月度上网电量的差值,再减去跨省跨区外送电量。
第九条,【增量项目年度机制电量】,增量项目当年结算的机制电量,达到竞价公布的年度机制电量规模时,当月超出部分以及当年后续月份的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年底未达到年度机制电量规模时,缺额部分电量,不再执行机制电价,并且不进行跨年滚动。
第十条,【增量项目非完整年度机制电量】,增量项目出现机制电量比例、容量等方面的变更,或者机制执行期限的首年、最终一年属于非完整自然年度的,在该年度,机制电量规模依据变更前后,或者机制应执行的月份占全年月份的比例来计算。
第十一条,关于跨省跨区交易电量,参与其中的新能源电量,其上网电价,以及交易机制,是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的。
第三章 机制电价

第十二条,存量项目,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是按照我省燃煤基准电价来执行的,我省燃煤基准电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这里面包含增值税。
第十三条,关于增量项目,其机制电价,是按照《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以及年度竞价通知等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第十四条,【电价与补贴】,机制电价实施“价、补分离”原则,此原则下不涵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补贴。那些享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其补贴标准依照原有规定予以执行。
第四章 差价电费结算
第十五条【差价电费】差价结算所涉费用,此费用简称为“差价电费”,其计算是按照月份来进行的。而关于它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
月度差价电费=(机制电价-结算参考价)×月度机制电量。
第十六条【结算参考价】,结算参考价,在现阶段,风电是按照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同类型集中式项目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加权平均价格来确定的,光伏也是按照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同类型集中式项目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加权平均价格来确定的。
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加权平均价格,是要按照当月各时段实时市场节点电价,以及同类型集中式项目对应时段实际上网电量(不含跨省跨区外送电量),来进行加权平均计算从而确定的 。
第十七条提到的结算参考价类型,是这样划分的,它并不单纯是一种,而是被区分为了风力发电类型,和光伏发电类型,一共是两类。
第十八条【结算参考价公开】新能源结算参考价,以及 5%电量 同口径下对应的最高均价和最低均价,应作为公众信息,由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每月经由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同步经由 “网上国网”、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公布 。
第九十六条【结算流程】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当每月把结算参考价推送给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同时计算市场化电费以及差价电费,并且将其纳入新能源电费账单。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于新能源电费账单里,详尽列清当月需结算的机制电量,以及机制电价、结算参考价和差价电费金额,且按规定施行电费收付。
第二十一条,关于分摊,或者分享方式,新能源差价电费要纳入系统运行费,这费用由全体电力用户来分摊,或者说分享,在用户电费账单里,“系统运行费”科目下会单独列示,其科目名称是“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并且还要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市场出清价格、分时电量等结算基础数据调整后,结算参考价原则上不再调整。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发生变化时,除新能源项目机制已执行到期、自愿退出机制、已办结销户或差错年度实际无剩余机制电量等情况外,电网企业应清算差错月份或差错影响月份差价电费,且原则上差错调整追溯期不超过12个月,此为第二十二条【电费退补】规定 。
第某某三条,关于机制电量绿证的收益,新能源项目当中那些被纳入机制的电量,不会再次去获取绿证收益 。
绿电交易电量的绿证收益,是按照绿电结算电量与绿电价格来计算的,而绿电结算电量,是采用当月绿电合同电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这里不包含机制电量、跨省跨区外送电量)、用户结算电量这三者取小的原则加以确定的。
针对第二十五条当中所提及的【购售电合同】,要是项目已经完成了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工作,那么暂时就不会重新签订,差价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事项会依照有关规定来执行。从本细则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起,电网企业跟电力用户新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是应该包含差价结算相关条款的。
第五章 执行期限
第二十六条,有着关于存量项目执行期限这么个规定,存量项目机制执行期限,要按照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剩余小时数,与投产满20年这两者中较早的那个来确定。存量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是52000小时,存量陆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是36000小时,存量光伏发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是22000小时。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以及2019年、2020年竞价光伏项目,在上述小时数的基础上要增加10%。
项目若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原则上其机制执行到期时间跟补贴到期时间是一样的。对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或者电价附加补贴全生命周期执行到期的项目,是不会再被纳入机制执行范围之内的。
第二十七条,存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方面,存量全额上网项目已执行机制的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这种情况,是等于累计上网电量除以项目容量的;而存量余电上网项目,其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是等于累计发电量除以项目容量的。项目容量是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的。要是项目实际并网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那就以实际并网容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存量风电场那里,机制执行没到期的处于此状况的风电场,在改造升级之后,原并网容量部分的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乃至于执行期限,在原则上是和改造之前维持一致的情形。改造升级工期方面,是被计入原并网容量部分的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范围之内的。
风电场完成了改造升级这项工作之后,原并网容量部分的机制,在执行达到规定期限之后,便不再被纳入机制的执行范围之内了。
第二十九条,关于存量风电场改造增容部分,存量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当中,超过原并网容量的增容部分,也就是单独核准的那部分,能够参照增量项目的相关规定,参与机制电价竞价。
待国家明确相关政策之后,再另行确定存量光伏改造升级项目的机制电量,以及机制电价,还有执行期限,此为第三十条【存量光伏改造升级项目】所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关于增量项目执行期限的规定,增量项目机制的执行期限,是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在每年的竞价通知当中予以发布的。
首先,关于第三十二条中提到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起始时间这个规定,它指出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是自项目申报投产时间次月1日开始执行的,并且有一个时间限制,就是最早不能早于竞价年度1月1日 。接着,咱们再看,对于竞价项目机制电价起始时间,它可不是和增量项目一样的执行方式,而是要按照竞价结果通知规定来执行的 。
第三十三条【针对增量项目未按期投产的考核规定】,若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比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时间要晚,当延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此为按自然月进行计算的情况)时,位于该项目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时间直至实际投产日期当月月底前这段时间内被覆盖的机制电量会自动失效,不过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日期保持不变。而要是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相较于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时间延迟超过6个月(同样是按自然月计算),那么该项目当次的竞价结果就会作废,并且不再被纳入机制执行范围。
投入生产的时候,没有满足“四可”(也就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的分布式项目,在当月月底之前,当满足“四可”条件时,其覆盖的机制电量会自动失效,不过机制电价执行的起始日期保持不变,这就是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增量项目未满足“四可”考核】 。
第六章 项目变更
针对新能源机制电量变更类型来说,存在自愿调减机制电量以及自愿退出机制这两种情况。 新能源项目变更类型涵盖了减少装机容量,也就是所谓的“减容”;还有增加装机容量,即“增容”;另外包括过户、更名以及上网模式变更。
第三十六条提到,关于机制电量调减,在新能源项目处于机制执行期限期间,其能够自愿去申请降低机制电量比例,原则方面是每月仅仅能够申请调减一回,每一回调减的比例是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整数倍,并且这个整数倍是可以逐步调减到零的,而减少掉的机制电量,是不会再被纳入到机制执行范围里的 。
有这么一条规定,第三十七条,它说的是新能源项目在特定的机制执行期限当中,要是去申请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或者是退出这个机制的话,那就需要朝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提交申请,之后还得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这样一个流程,业务办结之后,从次月1日开始,才会去执行调减之后的机制电量比例,并且要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年度机制电量规模做出相应调整。
新能源具有项目减容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在机制执行的存续期限以内,新能源项目若出现减容的情况,首先应当前往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容量变更加相关事宜,之后,还需要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重新签订购售电协定以及并网调度协约。属于存量的项目,要是办理减容的话,减容前后机制电量的比例、机制电价以及执行期限不会发生变动,从减容以后的次月1日开始计算,按照减容之后的装机容量,来计算全生命周期机制电量。针对增量项目而言,要是办理减容,减容前后机制电量比例、机制电价以及执行期限保持不变,自减容次月1日起,按照相同的比例,减少年度机制电量规模。
第三十九条,【项目增容规定为此】,新能源项目若出现增容情况的话,那么增容的这一部分呢,是需要单独去进行核准(备案)才可以的哟,而且它得具备独立计量的条件才行呢,同时还要具备独立控制的条件,另外也得有独立预测的条件才行呀。要是满足了竞价资质条件所提出的要求的话,那就作为单独的增量项目去参与机制电价的竞价活动了呢。并且增容部分的计量条件呀,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哟。
第四十条【项目过户、更名】,新能源项目要是在机制执行期限之内进行过户、更名的话,首先得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变更,之后再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接着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以及并网调度协议。存量新能源项目从“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变更成“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的,机制电量比例从变更次月 1 日开始按照第七条非自然人户用项目规定执行。另外的情况,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保持不变。
第四十一条,关于上网模式变更,新能源项目在机制执行期限里变更上网模式,此变更仅能有一次,要先于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变更。接着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然后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上网模式变更后,项目依照增量项目进行管理。若符合竞价资质条件,才能够参与机制电价竞价。机制电价执行起始时间从变更前项目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变更前项目投产之日到竞价入选前覆盖的机制电量会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规定为,新能源项目方面,是要朝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去提出销户申请的,在办结了相关事项之后,就会被视作出于自愿而退出机制啦,。
第四十三条,关于项目变更清算,新能源项目要是出现机制电量比例、容量以及上网模式变更的情况,原则上是不再对变更以前已结算的差价电费进行清算的 。
第七章 附则
【执行单位条文】第四十四条,就差价电费结算工作而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会依据本实施细则,具体承担起相应负责工作。
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是自2026年1月1日起开始,此为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