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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6日,新华通讯社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全部内容,这部被简称为《资源税法》的法律有如下规定:
最终答案:砂石原矿,按1%-5%税率征收;或是选矿的话,按照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1-5元税率征收;
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有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的情况,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的情形,还有纳税人开采尾矿的状况,在此种情形下,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做出决定,决定对资源税予以免征,或者决定对资源税予以减征;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法》得以正式出台,这会从税率方面对我国砂石矿山开采成本产生影响,正式文件所公布的砂石资源税可调动范围比之前公布的信息要大,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各省市区砂石矿山开发差异的尊重,该法是较为“人性化”的法律法规。
依照《资源税法》规定,我国砂石矿存在对于计征方式的选择,即能够选取实行从价计征,又或者进行从量计征。而其所对应的砂石资源税,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税率为1%至5%,另一种是每吨(又或者每方)为0.1至5元。
相比之前发布的《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即对砂石(天然砂、卵石、机制砂石)征收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资源税,《资源税法》正式发布文件,
大幅降低了砂石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率;
那即把砂石矿纳入归到“非金属矿产岩石类”。
《资源税法》对砂石资源税税率作出明确规定
《资源税法》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使其上升至法律层面,这体现了中央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从税率方面给予尾矿制备机制砂石骨料支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对待砂石矿开采,这体现了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以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契合绿色协调共享发展理念,会对我国砂石产业,特别是机制砂石产业的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施以巨大支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说明:原句是关于法律等通过的说明格式,按照要求拆分改写后很难保持原意和原有的简洁性及格式感,上面内容只是尽力在不明显增加字数的基础上让句子变得拗口,把长句拆分并调整表述方式,不知是否满足需求。
第一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之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与个人,作为资源税的纳税人,理应依照本法的规定,去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是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也就是以下所称的《税目税率表》,来确定的 。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率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考虑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及对生态环境影响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适用税率。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里规定存在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的情况,也有可选择实行从量计征的情形,具体的计征方式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来的,要报给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决定,并且还要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情况,应纳税额由应税资源产品也就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与具体适用税率相乘而算出。实行从量计征的情况,应纳税额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跟具体适用税率相乘算出来的。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进行开采或者从事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去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分别去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要是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够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不能够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那么就要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那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低丰度油气田所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一)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分别采油,以及来自深水油气田所开采出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按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所需,国务院针对有助于推动资源节约集约运用、保护环境等状况能够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将其报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省 ,自治区还有直辖市可以作出决定 ,即是进行免征或者展开减征资源税 :
对纳税人而言,在开采应税产品的进程中,或者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里,因为意外事故这一缘由,或者由于自然灾害这般情况,从而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关于前款所规定的,需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而后报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决定,并且还要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存在免税项目;纳税人存在减税项目;对于这些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去核算销售额;对于这些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去核算销售数量;要是未单独进行核算;要是不能准确地提供销售额;要是不能准确地提供销售数量,那么不予免税,并且不予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需让税务机关,按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来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要与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建立起工作配合机制,以此加强针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条,有关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这一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收讫销售款抑或是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而对于自用应税产品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是在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资源税,向应税产品开采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者向应税产品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资源税申报缴纳的方式,是按月或者按季进行申报缴纳,若不能按照固定期限来计算缴纳,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若是按月申报缴纳的,那应当自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去办理纳税申报并且缴纳税款;纳税人要是按季申报缴纳的,那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同样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此相关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按照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所需,依据该法的原则,针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展开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若征收水资源税,那么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实行差别税率,这是依据当地水资源状况而定的,也是根据取用水类型搞的,还是按照经济发展等情况来执行的。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是由国务院来规定的,规定之后要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务院会在本法施行开始起计算跨度为五年的这个时间段,把征收水资源税的那种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进行报告的运作,并且还要及时地去拿出提出供修改法律所需要的建议 。
中外合作开采企业,那企业开采资源,是陆上石油资源也要依法缴纳资源税,海上石油资源同时也要依法缴纳资源税,这里说这是第十五条规定的。
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早已依法而订立涉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合同,以及涉及中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的合同的,在该两类合同各自的有效期之内,持续依照国家所拥有的有关规定去缴纳矿区使用费,并且不缴纳资源税;当合同期满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去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涵盖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那种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它是天然气,有着这样的情况,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之中,达到了三十克以上 。
(三)三次采油;是指在二次采油之后;继续采用聚合物驱的方式进行采油;继续采用复合驱的方式进行采油;继续采用泡沫驱的方式进行采油;继续采用气水交替驱的方式进行采油;继续采用二氧化碳驱的方式进行采油;继续采用微生物驱的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其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者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 。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情形,即其呈现为设计开采时间达十五年甚至更久,并且余下具备可开采条件的储量降至原本设计可开采储量百分之二十以下状况,或剩余开采期限不足五年的矿山。此衰竭期矿山确定依托是以开采企业范畴内下属的单个矿山作为单位来判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