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于北京12月14日发布消息,依据经济之声《天天315》的一番报道显示,众多消费者都存在出门乘坐飞机去旅行的经历,然而在旅途期间也时不时会碰到令人烦恼的事情。在今年12月2日的时候,31岁的北京市民李女士带着一名才15个月大的女儿,以及60多岁的母亲,这三人乘坐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自北京往西双版纳飞行,并且要在昆明进行转机。同行还拥有一辆Bugaboo婴儿推车。当李女士把该婴儿车推到登机口那儿的时候,东方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出提示,称婴儿推车不可以带上飞机,而是需要进行托运。如此一来,烦恼便这般产生了。
李女士称,其于12月2号同自己的母亲以及一岁四个月大的小孩儿一道乘坐东方航空公司的飞机,自北京前往昆明,在登机时,当推着婴儿推车,本打算将车带上飞机,然而东航相应工作人员告知此不能带上飞机,问该如何处理,提出交给东航,下飞机时来取,得到不行的答复,又说看到其他航空公司如国航、海航可以,为何东航不行,东航工作人员称就是不行,进而询问需到哪里去取 。我把它推到了登机口,之后他们表示把这个车交给他们,他们会将其放置到机舱的下面。鉴于我常常乘坐飞机,知晓像这种宝宝用的婴儿车,放置在机舱下面,待我出来时,他们能够在第一时间拿给我,能推动、小朋友又能坐的那个车便可被推走,缘因小朋友一岁多一点,还不会走路,情况是如此这般。随后我便登了机,等我抵达昆明后,我前往传送带去取行李,顺带取我的婴儿推车。及至踏上传送带那儿,我察觉到婴儿推车取下后极难于开启,一旦开启便发觉此推车已然变形,无以径直前行,且需来回扭转,前方已然无法行动。我欲将那推车收回,再重新开启一回,这才又发现此推车无法收回。面对这般情形,我即刻前往东航的行李部门,把该车展示给东航行李部门之人瞧,他们亦发觉同样出现了此问题。
当李女士察觉到婴儿推车已然损坏时,东方航空公司行李部门之中的工作人员,依据这样的结果开具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向李女士通知他们会去申请赔付相关事宜。
李女士称,有个东西叫Bugaboo,于昆明不存在零售店站点,故而针对此情况,我们拨打了该车官方售后电话,此后官方售后要求我拍摄一个视频传予他们,就在这个时段,存在另一情况,即东方航空公司行李区域的相关工作人士开展了帮我拍摄视频的行为,由我负责进行操作,紧接着将该视频传递给了Bugaboo的售后部门。售后部门在查看完视频之后,迅速能够判定出这辆车已然遭受挤压致使变形,并存有安全方面的隐藏问题,给出的建议是更换整个车身部分以及前轮。面对这般状况,东方航空公司的部门工作人员,为我开具了一张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其上清晰写明,婴儿推车前轮无法使用,原本能够收缩的车身 incapable of being collapsed,存在轻微变形,已向平台咨询,建议更换车架,大概所需费用为4200元,购买时是1300美金,他们开具此单子予我,他们表明,你有了这单子便有了法律保障,你现在可以离去,他们会凭借这单子向上级进行索赔申请 。我说,行吧,我表明自己是2号过来,我又说,但是我并非在昆明中转,我接着讲,我下一站要前往西双版纳,我还说,9号从昆明出发离开北京,我询问,这个事情能不能在9号之前帮我处理。他回应,行,没问题,随后我就离开了 。
然而,遭受赔付波折,到了2号下午,李女士被通知车身又能折叠了, Bugaboo售后有明确提醒,若通过外力强行扭曲,车身车架会失去安全性,于是,东方航空公司行李部门工作人员又给出回应,提出会继续申请赔付事宜。
李女士称,2号当天下午,他们给她打电话告知,他们有个师傅,当日到现场对她那辆车进行了维修,之后发现那辆车能够收缩了,遂让她去查看一下。她表示同意,毕竟她订了3号由昆明飞往西双版纳的飞机。然而到了3号,她去现场查看时,这辆车仍旧是极其难收缩,并且变形相当严重,她当即给车辆的售后打电话,如实将此情况告知了对方。而后售后跟她说,昨天双方都已确认,这辆车是已经变形了的,而今日她反馈说这辆车可以收缩 。他讲,就是在车发生变形之后,你借助外力去强行地扭曲它,把它推进去,接着再拉出来,这就如同车被撞了以后,其底盘出现损坏,会产生安全隐患,这跟行李厢或者其他物品不一样,这是宝宝的推车,要是车身一旦出现这种损害的情况,他无法确保这个车轮能够安全使用,因为这台车还关联到刹车之类的,像这类东西都存在连带反应,所以小朋友的安全是无法得到保证的。所以,他们给出建议,不要有行动,要去做更换,告知了东航行李部门、身为同事的那些人,他们讲他们已经知晓这个事情了,宣称会持续为我开展申请赔付的相关事宜。我回应说行吧,那我就等待 。
直至12月8号,李女士对推车赔付的进展进行追问,东方航空公司行李部门内的工作人员作出回应,告知已经确认婴儿车能够使用,所以不能进行赔付。
李女士表示,她一直等到了8号,8号时她询问车的情况,他们告知车可收缩因此不能赔付,她感到特别奇怪,且觉得最初开的行李事故单写得那么清楚,他们后续会怎样做,为何到现在告知不能赔付,而他们回应就是不能赔付。9号李女士到了昆明机场现场,之后又去了,那边负责人员又说因车可收缩所以不管了 。我讲那你最初给我开的那张单子,上面写着车身存有轻微变形,针对这一点该怎么讲。他称,那我讲不明白。我表示,既然你讲不明白,那能否把当前这辆车的状况提供给该车的售后,让售后予以查看,然而他们并未给我一个回应。于是我将此事投诉至东航的服务热线,服务热线的人员又联系东航的工作人员与我沟通,我们再次阐述了这件事。随后我们三方,即东航、我以及该车的售后,一同谈论了此事。售后特别奇怪的是,2号车已变成那样,可东航一直保证此车从未动过、没扭过等,然而现在神奇般好了,所以售后很质疑这情况,其质疑是担心车的安全。然后我们一起商定把车运到北京,让北京的零售店鉴定,看车有无被人为扭曲,这是其一。其二,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其三,他之前开的单子里,事故鉴定单说前轮不能正常使用,现在前轮仍能用 。第四点,东航始终回避提及的,在他们的事故单上面清晰写明了,这辆车已然变形,而他们一直回避且未对该问题予以答复,我们主张要把这个事情鉴定明白。这四点全部完成鉴定清晰之后,我们再来判定这个车身是否需要更换,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们是在9号确定这件事情的,然而到了10号,东航给我打电话称,我们领导表示了,你所说的这些我们都无法去兑现。我讲那你们的领导,从一开始跟我讲有法律依据,是一个行李事故记录单,我应当怎样去申诉我的权利呢,是不是你告知我,最初在二号的时候把我赶走,讲你有这个单子你就什么都不必担忧了,这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我讲我如今拿到这个单子,我到哪里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呢,他讲那我不管,反正我们这个就不再管了,你爱怎样就怎样,我讲,那我肯定要经由正规的司法途径去起诉你们,我去处理这件事情 。他说那行吧,你去起诉吧,我不管了,反正我们领导就这样说的。
婴儿推车在天空飞了一圈,消费者称坏了,航空公司却说车又好了。那到底能不能使用呢,推车生产厂家Bugaboo的维修人员张小姐表示,因通过李女士与机场传给他们的视频差距较大,且按照李女士的视频,为确保婴儿安全性,推车部件应当更换。
顾客在空公司托运过来后,在昆明机场,我们收到了张小姐给的视频,通过这个视频,能看到推车已无法收车,并且轮子,其中左前轮不能转动,我们依视频判断是因不能收车所致。出于安全考量,我们建议更换整个车架及前轮,因没看到实际推车模样,仅看到视频。然而顾客给我们的视频与机场给我们的视频差异较大,我们不清楚这中间车子为何就好了。第一次是顾客给我们的,之后是机场,我们从机场视频里没看出啥毛病,可我们没瞧见实际推车啥模样,两个视频差异颇大,不好抉择哪不一样了。凭借第一次顾客给予我们的视频,我们已然向顾客提议去更换整个车架以及前轮,鉴于宝宝置身于推车上,首先我们务必要保障他的安全,当推车与车架遭受损坏后,我们便建议进行更换,并且我们的推车在损坏后并不进行维修,仅做更换,在中国是如此这般,乃是出于安全的考量。
吕小姐,这位在东方航空设在昆明机场处工作的人员,作出了回应,称,婴儿推车是全然处于正常状态的,这是鉴于当下它切实是能够随意打开以及收缩的 。
吕小姐称,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李小姐她们那时乘坐本公司的从北京到昆明方向的 2035 航班,她携带的婴儿车在抵达目的地机场而下飞机并取到自己的婴儿车后,却发现是打不开的状态,现场工作人员见状也帮忙尝试打开,然而同样无法成功打开,我方按照常规流程为其开具了一张行李事故运输单,在开具完成这份单据之后,当天这位客人便离开了我方所处的现场,。向后延续,我的那些工作人员于检查婴儿车用的时候,发觉轮子内部存在一些异物,又再次去尝试了一回打开,当前此地是能够打开的,并且也能够正常地推行,也不存在说是哪里呈现歪着或者是发生变形的状况。就在当天晚上,我们如此告知客人了,让她在第二天,也就是她乘坐飞机再抵达我们云南的另外一个航站之际,我们把车子推出去给她看 。但是,她这方面直接拒绝接收,我们表明,正常情况下车子能够打开,也能够收缩,推着前行时也不存在歪歪扭扭或者其他类似状况,并且也向她作了解释,然而她这一方却不接受。她非要我们航空这边出具一份名为婴儿车安全性能的证明,可是这个我们没办法去出示,我们仅能确保在她交付给我们东航之前该车是可以打开收缩的,如今到了这边之后同样也能够打开收缩。
来自东方航空昆明机场的工作人员吕小姐作出回应,称婴儿推车如今已然完全正常,原因在于当下它完全能够被打开,也能够进行收缩,吕小姐提到她们知晓推车生产厂家要换部件这么个说法,然而她着重表明这辆婴儿推车未曾经过维修,现在已然是完全正常的状态了。
吕小姐表示,我们清楚这个情况,然而说实话,要是厂家仅凭借视频去判定婴儿车是否需要更换之类的情况,毕竟后续我们这边已与厂家取得联系了,同样也把可将婴儿车打开且可以推行的视频提供给他们了,厂家称就目前观看视频而言,婴儿车不存在任何问题,可是却跟旅客先前发给他们的视频存在偏差 。,旅客觉得是我们拿去给婴儿车维修店修理了,然而我们已明确告诉旅客,没动过她的婴儿车,她却让我们帮她打包并贴上封条,她打算走司法途径,当下就是这种状况 。当时和小姐谈的是,我们请了来自昆明的、一个被称作贝尔康的,婴儿车师傅查看了一番,这也是我们现场员工去对员工,向李小姐作出的回复,视频我们都已提交给总部,还请他们转交给消协查看,要是后续经由司法部门鉴定,我们也能够把婴儿车交付于相关机构,眼下它存放在航站仓库,已将贴上封条的图片发给李小姐这处,若她有需求的话。
吕小姐声称,这辆婴儿推车无法打开,也许是打开的方式存在不正确的情况,至于有没有质量方面的问题,这是需要进行鉴定的 。
吕小姐,售后那边表示,看过视频后,鉴于没在现场确认过,称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不过得经过现场察看,之后才能给李小姐一个肯定答复,。然而,在此处我亦同李小姐予以解释,那时她于交付航空公司之际,并未出示过任何表明安全性能毫无问题的证明,仅仅是能够正常打开、收缩而已,抵达我航站这边,婴儿车当下同样能够正常打开、收缩,不明现场究竟是打开方式有误还是其他状况,当时婴儿车处于无法打开的状态,而如今可以打开了,我们也在第一时间告知李女士了。要是针对这一领域存在问题,视频这边最好还是邀请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查看,如此通过视频谁都难以判定的。

要是鉴定时出现了质量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去处理呢?吕小姐表明观点称,这辆婴儿车消费者已然使用了一年时间,消费者未曾给出安全性的证明,并且消费者在托运的时候属于“免责行李”这种情况 。
吕女士,旅客这边提出要实施鉴定,然而航空公司这边没办法向其做出承诺,原因是,她的这辆车是在 2014 年 8 月购置的,已然使用了将近 1 年多,交付给我们之前她并未给出相关证明,正常情况下航空公司在托运前不会要求任何一位旅客提供这方面的东西,她这件行李依旧是在她本人门口递交托运的,当时托运时现场员工已让她签了一张黄色的条子,上面所标注的并非正常行李,而是免责行李,况且她是签过字的。推着大型,很宽,并不能折成一根的婴儿车到舱门口,空乘表示没地方放,她办理的并非正常托运行李,婴儿车与正常情况的高尔夫球包、轮椅等一样,需通过柜台进行办理 。
就今天的话题,做出解读评论的是,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律师,还有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的郑传楷律师,他们是一起进行解读评论的。
经济之声:这辆婴儿推车损坏情况本就存在争议,李女士觉得推车受损,东方航空工作人员吕小姐回应,婴儿推车上飞机前能够打开收缩,鉴于现在完全能打开收缩,所以属于正常。那么这辆车的优劣是否需生产厂家鉴定来得出结论?这个鉴定究竟该由谁出具?
张起淮表示,首先,行李托运应由航空公司负责,办理托运的人员要对行李,特别是婴儿车当时的状况以及质量进行鉴定。要是没有进行鉴定和验收,交给乘客时已经损坏,或者已经出了行李仓,乘客称是原来的问题,那么从法律角度讲,这个责任属于航空公司行李办理人员 。
经济之声:这个婴儿推车的售后称,要是借助外力,在车身处于变形状态时,强行去扭曲它,还让其收缩并关闭车身,如此一来,车身的车架就会丧失安全性,没办法保障儿童的安全,依据李女士当时的视频,能不能得出婴儿推车已然受损的这个结论呢?另外,视频可不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呢?
郑传锴表示:首先,视频必然属于民事诉讼法涵盖范畴,并且还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合法证据形式当中的一种,绝对能够当作证据。我们留意到,在本次纠纷里,消费者所持有之物可不单单只是一个视频,另外还有一份航空公司签署的称作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在此事故单上,也借助文字的形式证实了在当时那个时间点,这个婴儿车曾经出现过轻微变形的状况,视频再结合相应的单据,据我个人判断,能够证明当时存在着婴儿车受损这种情形。
经济之声提到,像跟郑律师所探讨的那样,存在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而且还有李女士录制的视频,这两个证据被掌握在手中,那么是不是能够认定航空公司方面应当承担对婴儿车造成损害之后所需赔偿的问题呢?
是的,行李人员办理托运时,当时未示明哪些地方有问题,你接收了车辆,最后经有关厂家和专家认定,车已不能正常使用,此阶段出现破损或问题,应由为其保管的负责托运的航空公司或机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任 。
经济之声称,换种说法来讲,是那个婴儿车出现了问题,该由东方航空公司方面出来进行理赔,并且他们还出具了理赔的单据。然而李女士碰到的问题是,东航方面出尔反尔,不承认此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是他们的,又或者是已经承认存在这样一个事故。当下的问题是,那辆婴儿车究竟有没有问题,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抑或是这事根本谁都没怎样,我们要如何去判断呢?
郑传锴:依据航空公司给出的答复来判断,航空公司可不是不承认存在记录单这件事,而是表明他不承认这个记录单就意味着他认了此赔偿。然而民事诉讼法有个最为基本的原则称作禁反言原则,也就是你讲出来的话得认。根据所开具的相应单据,实际上航空公司在那个时段已经对车辆的故障表示予以认知了,如今他做一些更进一步的解释,涵盖曾经经过查看发现它有异物,可实际上单纯的查看是没办法发现车辆内部的异物的。这个车辆的生产厂家明确表示,依据其产品标准是不允许进行维修处理的。而后航空公司又宣称,在未经过维修的情况下就已使其恢复正常状态。事实上,对于航空公司的这种解释,我个人觉得并不足以推翻与之相关的这类文字证明。所以我个人的看法是,这个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具备合法的证据效力,并且能够用以证实相应的事实情况 。
张起淮称,那个病例集中在三个焦点之上:其一,所言行李设有一项免责,有块黄颜色的牌子,此为免责。那么,该免责能否成立,何种情形下能够免责,又是由谁告知他人的。其二,该行李到底损坏了,这辆车子是何时弄坏的,又要怎样去认定。其三,航空公司表示,你原本已经使用一年了,我是否应当赔偿,使用一年出现磨损,这是不是应该赔偿的问题。我觉得,其一,免责条款并非所有人都能够使用,并且不适用于本案,也就是此次事件,这个免责当然没有告知当事人 。关于第二磨损的问题,损坏问题已有录像,也有了一次勘验结果,就此应该予以认定。第三,使用一年与应赔偿人家的损失不存在直接冲突。然而,最后一个可能出现分歧的情况是,依据民航有关运输规则的赔偿限定额,其数额很低,每公斤仅100元。当下这辆车显然赔几百块远远达不到自身价值,按照民诉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出的数额可能远大于此赔偿限额,所以这将成为最后一个焦点。
经济之声提出疑问,这个焦点问题该通过怎样的方式去解决,要是李女士提出要求进行赔偿,那么对于此事件按照何种价位来实施赔偿呢?
张起淮表明,首先,国内航空运输在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方面曾于2006年2月28号颁布实施相关规定。之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历了新的修订以及新的制定。在2010的10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开始实施。而且依据规定,新法是优于旧法的。他觉得,完全能够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以及现在的价格,向航空公司去主张相应赔偿的标准。
经济之声,在刚才李女士接受记者采访之际,再三提及东航方面的说法,即我们领导觉得此事我们不应赔偿,故而我们不赔。李女士表示自己要走司法途径,那就走司法途径吧。领导的此说法在法律层面究竟是否站不住脚呢?
郑传锴表示,当前这个案件,领导所讲的说法难以站住脚跟。法律存在这样一句谚语,也就是法律不会去保护那些躺在权利之上睡觉的人,因而我期望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从而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以此来证明此种说法。